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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社部朱从明、吴礼舵、吴剑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2026-05-07 08:55:36 作者 : 浏览 : 57 次 0 评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中央第十一巡视组:

我们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现向您实名举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朱从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吴礼舵(原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吴剑英等人。被举报人违规组织发布侵权声明抹黑民营企业,推行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人社部门第三方培训评价机构备案制,备案3.6万家没有发证资质的机构滥发证书,对无鉴定资质的备案机构和有鉴定资质但未在人社部门备案的民办发证机构区别对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一、事实与理由

(一)组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破坏企业声誉

2022年4月23日,被举报人联合27家官办发证机构,冒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网站的二级域名,建立2个所谓的“山寨证书”栏目,集中发表74篇侵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名誉权的文章,并动员全国各地人社厅(局)、300余家媒体转载1200余篇,使用“假、骗、山寨、国家不认可”等定性词汇,形成了全国范围的负面舆情,严重损害了我集团二十七年的商业信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11.4090万元。

(二)推行培训评价机构备案制,以备案代替行政审批

被举报人大肆宣扬人社部门第三方培训评价机构备案制,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另设一套培训评价机构备案制度,以备案之名行行政审批之实,违规备案3.6万家没有发证资质的机构。

被举报人严重背离备案制度设计的初衷,将备案异化为排除竞争、维护垄断的工具,曾公开发布声明表示:“不在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

(三)混淆法律概念,制造市场准入壁垒

被举报人长期混淆两组核心法律概念:

第一,混淆“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与“国内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4月29日),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才需要资格审核和注册,以技能为主的国内非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依法无需备案。

JYPC是国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是国内职业资格证书,依法无需向人社部门备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不罚〔2023〕00001号)中明确认定:“当事人(JYPC)提出听证,认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本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予以采纳。”

第二,混淆“准入类证书”与“水平评价类证书”

需要备案的应该是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而JYPC颁发的证书属于非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水平评价类证书),针对的是不需要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即可从事的职业活动。

(四)擅自增减《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项目

被举报人打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旗号,违反国务院规定,利用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项目擅自增加了26类,将技能人员项目擅自增加了13类。

根据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截至2020年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项目必须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被举报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务院决定。

(五)实施歧视性补贴,区别对待市场主体

被举报人利用职权,多年来只给已备案但却没有发证资质的机构发放财政补贴,JYPC作为资质齐全、合法合规的民办发证机构,27年来从未获得任何补贴支持,只能靠企业自身硬实力在激烈竞争中求生存。

这一区别对待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同时也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关于“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

4、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三、举报请求

1、依法查处垄断行为。对朱从明、吴礼舵、吴剑英等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立案调查。

2、废除违法备案制度。责令废除违法设立的第三方培训评价机构备案制,纠正以备案代替行政许可的错误做法。

3、纠正违规目录项目。责令纠正2021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违规保留的水平评价类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4、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被举报人上述滥用职权、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

5、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将调查处理结果依法书面告知举报人。

被举报人,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市场的参与者;既掌握备案审批权,又间接从事证书发行业务。当这样的机构以“监管”之名,打压未向其备案的竞争对手时,市场公平何在?法治尊严何在?

他们说,不到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山寨”,就是“国家不认可”。可国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根本无需向人社部门备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用白纸黑字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这一点。他们却视而不见,继续用错误的解读、虚假的声明,摧毁一家守法经营二十七年的企业。

恳请相关部门依据《反垄断法》,还市场以公平竞争;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企业以合法权益;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还制度以本来面目。我们愿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随时提供进一步的情况说明与证据材料。

 

举报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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